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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有哪些
释义
    一、公安机关管辖的罪名有哪些
    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自诉案件等以外,其它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
    刑事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2.对证人进行询问。
    3.对犯罪现象和相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检查。
    4.搜查。
    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技术侦查措施。
    8.通缉。
    9.其他侦查措施。
    当事人或者知情人向警方报案的,应当提供所有能提供的线索,保存好所有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资料、联系方式给公安机关侦查。
    
    三、刑事案件受案多久必须立案成功
    刑事案件受案后在7日内必须立案成功。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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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2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