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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伤情鉴定程序
释义
    一、医疗伤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受理鉴定申请;
    3.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4.补充鉴定的,审查请求鉴定事项。
    二、医疗损害鉴定标准
    法律网提醒,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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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