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中的公款如何认定 |
释义 | 一、挪用公款中的公款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中的公款的认定为: 1.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所有的款项。 2.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资金款项等。如国有金融机构吸收的公众存款、保险金、股票资金等私人资金。此外,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和第117条规定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冻结期间都应按“公款”对待,不得擅自挪用。 3.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七种特定款物。《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对上述七种特定款物作了单独说明,挪用七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从重处罚。 4.以犯罪主体确定的非国有公司、企业、集体资金。 5.能够认定的特殊款项。比如在破产清算阶段国有公司、企业的资金,尚未注册成立的国有公司、企业在筹建期间的资金等,上述单位虽然已经消亡或者还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这些资金“公款”的属性。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法律网提醒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挪用公款罪一般要怎么判刑? 1.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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