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财产保全书怎样写 |
释义 | 一、申请财产保全书怎样写 申请财产保全书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 2.申请事项:应写明请求保全的标的额,该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争议的标的额。 3.申请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再具体写明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 4.署名和时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加盖单位公章。法律网提醒您,时间要填写准确,申请书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申请书时间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申请书的时间为正式申请时间。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三、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准备哪些资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及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各一份; 2.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担保人主休资格的证明资料; 3.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民事关系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同书、欠据; 4.证明概要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 5.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用房屋或国有土地担保的,必须提交产权证及房产登记信息卡(已抵押或被查封的房产和土地不能担保); 用现金担保,必须提交存期为半年以上的定期存折或存单(存折或存单由本院暂为保管); 上述材料必须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一份; 6.担保人为第三人时,担保人本人需现场确认担保(单位除外),若第三人无法现场确认,需提交相应的公证证明; 7.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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