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中裁定的适用范围如下: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情形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 三、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适用哪些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