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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一、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滥伐林木立案标准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有上述情节,经当事人报案后,应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滥伐林木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滥伐林木罪是有单位犯罪的。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法律网提醒您,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比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有什么不同
    比较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不同有:
    1.犯罪客体不同。
    (1)盗伐林木罪既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所有权,也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直接侵犯两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复杂客体;
    (2)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一般情况下,直接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属于简单客体。
    2.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1)盗伐林木罪只能出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主观上希望通过实施盗伐林木行为,积极地追求发生占有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的犯罪结果,而且还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确定盗伐林木罪的必备条件;
    (2)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构成该罪的必备要件。
    3.犯罪主体不同。
    (1)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单位;
    (2)滥伐林木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管理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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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5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