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医疗损害赔偿原则包括哪些 医疗损害赔偿原则有: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的区别 许多患者认为只要和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纠纷,就主张医疗事故,这个观点是不对的。 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就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不再需要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获得赔偿。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已经限缩为认定行政责任的范畴,而医疗损害则是主张民事赔偿的依据。 ![]() 三、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原则是什么 医疗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要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 3.限额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 4.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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