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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纠纷一般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释义
    一、合同纠纷一般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合同纠纷一般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起诉流程
    合同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
    2.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
    3.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三、合同纠纷立案多久开庭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的开庭日期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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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4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