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问题 |
释义 | 一、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问题 技术开发合同成果归属问题: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如果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如果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 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专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则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申请人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如果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有: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 三、技术开发合同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标的物具有新颖性,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 2.技术开发合同的内容是进行研究开发工作。 3.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协作性。 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由双方共同负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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