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管辖法律条款规定 |
释义 | 一、指定管辖法律条款规定 指定管辖法律条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管辖吗 法律网提醒你,指定管辖外还有其他种类的管辖具体有以下三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按照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分工。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从横的方面来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来受理。 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 三、指定管辖规定的三种情况 指定管辖规定的三种情况: 1.上级纪委监委将其所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 2.上级纪委监委将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纪委监委管辖; 3.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其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确定争议的其中一方管辖或者另行指定下级其他纪委监委管辖。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党纪处分只涉及上级纪委指定下级纪委对其他下级纪委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这一种指定管辖情形;根据监察法,政务处分中,上级监委除了可以将下级监委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委管辖外,还可以将其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给下级监委管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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