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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可以分为哪些
释义
    一、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可以分为哪些
    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可以分为如下: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毒气污染事故。爆炸事故。农药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油污染事故以及废水非正常排放污染事故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
    如果没有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发生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的侵权案,由他们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网提示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权行为才能不承担或者依法减轻责任,除此之外,环境污染侵权人无其他免责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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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