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级别管辖遵守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级别管辖遵守哪些规定 级别管辖遵守的规定有: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再审案件可以提管辖异议吗 原审判决因实体问题被发回重审,被告不能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因实体问题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并不包括管辖权的重审,仅仅是指对实体的重新审理。这是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裁定的性质所决定的,其实质是一个指令性的裁定,即撤销的仅仅是一审的实体判决,而对于一审或者二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裁定是没有被撤销的,并不影响该管辖权裁定的效力。 三、管辖异议审查期限 提出管辖异议的审查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被告的答辩期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法律网提醒,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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