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如何正确行使 |
释义 | 一、留置权如何正确行使 留置权正确行使的方式如下: 1.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约定或确定必要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 2.妥善保管留置物。 3.留置的财产数量或价值要适当。 4.不要自行变卖留置物。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留置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如下: 1.设立的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2.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 4.权利的实现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5.消灭的原因有所不同。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动产质权不因此种原因而消灭。 ![]() 三、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留置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法律网提醒您,对于牵连关系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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