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什么要求 |
释义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符合什么要求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等。 《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从物权吗 独立物权指不用从属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需要从属于其他物权才能存在。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网提醒,所有权是国家的,我们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针对的也是使用权,属于独立的物权。 ![]()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如何处理 1.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4.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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