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一、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的相关法律权利有: 1.占有权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 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 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留置权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4.偿还请求权 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是债权还是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偿还因为此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占有留置物。 三、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哪些 行纪人行使留置权所需条件有: 1.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2.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3.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法律网提醒您,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责任,此时行纪人对占有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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