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办理 |
释义 | 案情: 2005年5月,淮安市**公司经吕某和沈某介绍向清河区某居委会借款40000元,吕某和沈某为**公司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公司未还款,居委会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偿还借款,同时判决吕某和沈某负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吕某和沈某均未还款,2007年3月居委会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传唤吕某和沈某,要求两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谈话中,沈某拿出2006年4月17日与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中言明,因沈某无力还款,居委会放弃对沈某的连带保证责任。 此案如何执行,存在四种观点:一、居委会放弃对沈某享有的,应视为对另一担保人也放弃了此债权,本案应终结执行。二、该协议是对与保证人沈某权利义务关系的重新确定,并不直接影响保证人吕某所应承担的义务,吕某在承担全部义务后,可以向主行使追偿权。三、本案应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沈某的放弃协议无效。因为该协议侵犯了保证人吕某的合法权益,法院仍可执行沈某和吕某。四、两保证人对主债务人负有共同的连带保证责任,在两保证人内部之间存在按份责任关系,因双方未约定按份比例,应按双方各半原则担责,鉴于债权人放弃了对其中一个保证人沈某的债权,故仅执行保证人吕某主债务的一半即借款20000元。 法律咨询网小编同意第四种观点 理由是: 其一,连带保证责任是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两保证人是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由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换言之,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之一人或数人甚至全部,请求全部或一部分之给付,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负担之份额为由,提出抗辩。连带债务的对内效力有两项:一是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提存、抵消、混同、免除以及完成等而使债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对全体债务人发生效力,其他债务人得免除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其二,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连带债务人内部,仍是按份债务。即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因清偿或其他行为使他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的,就他债务人各自承担的份额,有请求偿还的权利。这一权利谓之求偿权。对于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应依约定确定,在法定之债可依法律的规定确认;法律无规定的,当事人也无约定的,则均分份额。因此,另一保证人吕某承担上述债务的一半有法律依据。 以上,便是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办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那么,在看完这个案例后,您有知道债权人放弃权利时连带保证责任的执行办理了吗?若是您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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