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该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应当进行鉴证,鉴证机构应审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初次办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副本、录用备案花名册、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及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新签、变更或中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原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或劳动合同变更花名册、经鉴证的新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止证明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原劳动合同登记备案花名册、劳动合同解除花名册、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证》与劳动合同登记备案花名册均一式两份,由劳动合同管理部门与用人单位各持一份,并妥善保管;同时应将劳动合同信息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后,用人单位应在五日内将劳动合同送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 该文件还规定:驻市内的用人单位可以到市、区或街道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驻三县的用人单位可以到所在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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