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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释义
    一、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如下:
    1.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
    2.承租人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房租;
    3.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且存在房屋物权属有争议等法定情形;
    4.其他约定或者约定的可以解除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二、房屋租赁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需要什么证件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证件是出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承租人身份证、户籍地证件照信息或者法人资格证、营业执照。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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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