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
释义
    一、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如何确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教育费包含幼儿园学费吗
    抚养费教育费包含幼儿园学费。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生活费而言,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的费用、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只要并非生活所必需,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对教育费而言,抚养费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公立学校教育费。法律网提醒 ,上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学费,为上更好的公立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以及兴趣素质提高班学费等,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