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
释义 | 一、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有如下两种: 1.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的主要事项并未达成一致; 2.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落款或者未履行主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关注保险责任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保费条款、保费金额条款和现金价值条款等,了解必要的保险术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谨慎挑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 3.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 三、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险种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 1.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网提醒您,保险合同之所以不适用《民法典》中三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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