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了吗 |
释义 |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了吗 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了,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 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先成立,才谈得上效力问题。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 法律网提醒您,待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看它是否属于这几类情形: 1.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 三、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有何区别 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如下: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无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状态不同; 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30日内追认,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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