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上市融资获取资金的途径 |
释义 | 一、企业上市融资获取资金的途径 企业上市融资获取资金的途径: 1.银行借款 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长,信息不对称,由少数决策者对项目的判断支配大额资金,把风险积累推到将来。 2.证券融资 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最严,要求最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证券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运作。 二、企业债务融资的注意事项 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具有放贷资质;法律网提醒您,贷款人是否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或者非法吸收资金转贷;融资的目的和用途是否合法正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三、企业融资与项目融资有什么区别 1.项目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公司,企业融资的融资对象是项目发起人; 2.项目融资的追索权是有范围限定的,企业融资有完全追索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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