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费怎么收取 |
释义 |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费怎么收取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费的收取即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的规定: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不同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执行异议期间中止执行可以吗 执行异议期间中止执行可以。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网提醒,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 三、执行异议条件是什么 执行异议条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法院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2.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3.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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