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释义 | 一、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最高院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内容包括以下: 1.以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管内容如何都属非法证据,都应当排除。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哪个阶段发现非法证据,哪个机关予以排除,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 3.检察院负责追究制造非法证据警察的刑事责任。 4.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明证据合法的责任在检察院,不在被告人和辩护人。 5.法院开庭时,当事人和律师都有权利向法官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申请时不用举证,只需提供线索或者材料。 6.检察院、法院根据当事人、律师提供的线索(警察姓名、警号)有权通知该警察出庭说明情况。被通知的警察应当出庭。 7.查清是非法证据的,予以排除,查不清是否非法取证的(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对有关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的特征如下: 1.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一般情况下,由非法证据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 2.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异议的时间。法律网提醒您,传统的方式是在审判期间,更多的则采用在法庭审理前提出异议。 3.听审结果。由法官主持听审的,由法官作出裁决;不是由后来决定案件的法官,而是由较低级的司法人员主持的,由于其无权作出裁决,而只能作出建议。 ![]() 三、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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