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一、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概括性。一般人格权在构成上表现出集合性,是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抽象与总括,反映具体人格权的本质特征与共同目的。 2.普遍性。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如何,社会组织不论其组织形式、财产多寡、规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权。 3.专属性。一般人格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转让或抛弃。 4.法定性。一般人格权虽然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但其主体范围、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二、一般人格权具有哪些作用 一般人格权具有如下作用: 1.创造功能。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渊源权”,或者叫做权利的渊源。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法律网提醒,今后新的具体人格权的创造,仍然依赖于一般人格权。 2.补充功能。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 三、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各个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3.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4.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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