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一、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如下: 1.从合同能否独立存在的角度可以将合同区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于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从属于其他合同即主合同而存在的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中债权的实现,没有主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即无所谓担保。 2.从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关系来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借款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借款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你,担保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合同无效: 1.主体无效,即担保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担保资质; 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 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 4.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三、担保合同有效期 1.明确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此期间内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 2.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6个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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