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
释义 | 一、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 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的情形有: 1.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2.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3.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4.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二、法院可不予执行哪些仲裁裁决书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法律网提醒您,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怎么办 对于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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