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有什么 |
释义 | 一、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有什么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有下列几种: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什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律网提醒,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实质要件,即需要是同等条件。对于同等条件的认定需要明确的是,同等条件主要指价格条件,除价格外,衡量“同等条件”还应当考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 2.形式要件,即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法律网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租赁期限在《民法典》实施(即2021年1月1日)之前届满的,承租人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 三、承租人的索赔权是什么 承租人的索赔权是指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出卖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享有的直接向出卖人进行索赔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和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应当由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并就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向出卖人索赔。但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各国法律一般都允许承租人直接向标的物的出卖方追究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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