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是怎样的呢 |
释义 | 一、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是怎样的呢 综合工时加班时间的界定: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周和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法律标准工作时间的,超出的工作时间应当计算为加班。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二、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有哪些误区 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的误区有: 1.不少劳动者对综合工时制中加班工资的有无存在误解,以为休息日加班也应有加班费,一旦企业的综合工作时间符合法定标准,职工提出的仲裁申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与此对应的是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2.部分企业在原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期后未及时申报的情形。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双方实际执行综合工时制,但由于缺乏行政许可的必要生效要件,双方很容易发生关于加班费的争议。这也导致企业只能按标准工时制处理加班问题。 3.部分个体经营组织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 ![]() 三、加班费计算的方法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工作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0%; 2.休息日加班: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00%; 3.法定休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规定的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00%。 引用法条: [1]《本法》第三十六条 [2]《本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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