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诉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有哪些? 需要明确的是,民诉法并没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只有《民法典》有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民法典》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民事诉讼时效诉如何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计算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 (1)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2)明确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期满的次日起算。 (3)无履行期限的债权,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法律网提醒,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从该日起算。 (4)因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有侵害行为和加害人之时起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请求权,从其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只适用于20年的长期诉讼时效。 ![]()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 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如下: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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