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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司法拍卖保证金怎么缴纳,法院拍卖房产程序
释义
    一、司法拍卖保证金怎么缴纳
    司法拍卖竞拍人的保证金需要向拍卖法院缴纳的,而保证金的数额由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三条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法律网提醒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二、法院拍卖房产程序
    法院房产拍卖程序如下:
    1.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产权;
    2.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3.根据评估价值,确定拍卖保留价;
    4.委托拍卖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司法拍卖是可以后悔吗
    司法拍卖是可以后悔的。
    拍卖成交后悔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包括:
    1.保证金不予退还;
    2.因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由其承担;
    3.二次拍卖价款如果低于原拍卖价格的差价由其填补;
    4.不得再次参与本物品的竞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引用法条:
    [1]《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2]《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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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5: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