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的法律特性,留置权的成立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留置权的法律特性: 1.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 4.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 二、留置权的成立是怎样的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 三、法律上规定的留置权顺序是什么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受偿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经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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