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诈骗犯罪常见的作案手段有哪些,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
释义 | 一、合同诈骗犯罪常见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合同诈骗犯罪常见的作案手段有: 1.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分子以虚假的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伪造身份证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 2.招摇撞骗唱空城。犯罪分子虚构购销产品、发包工程、投资协作等名目骗签合同,待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得到担保财产后迅速逃逸。 3.虚张声势空手道。为证明自己有经济实力,犯罪分子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作担保,诱使对方当事人信任,再利用经济合同诈骗钱财。 4.先舍后取钓大鱼。犯罪分子本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为达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待诈骗到大量钱财后立即销声匿迹。 5.高进低出连环套。犯罪分子先以高价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小额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货款,在骗取对方信任后,想方设法拿到全部货物,然后迅速将这些货物进行低价倾销,随后迅速逃跑。 二、合同诈骗属于哪个部门管辖 合同诈骗属于公安局的经侦部门管辖。 法律网提醒您,合同诈骗是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其应该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是:实施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用法条: [1]《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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