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法律网提醒: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代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代理 法律上为无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行使法定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 无行为能力人又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时,法律规定由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制度。 3.委任代理 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诉讼中的第三人的委托的代理。这种诉讼代理人称为委任代理人。因这种代理权是由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的,所以又称意定代理。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哪些 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法律网提醒:代位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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