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不同之处,本质之争 |
释义 |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不同之处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其与与再审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两者适用主体不同。 2.其与再审的不同之处也表现在两者制度的适用程序不同。 3.两者提起的事由不同。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是本质之争,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之争上是再审之诉,是对原审裁判的纠错之诉。另一种观点认为其本质之争是新诉,是与再审制度并立的新制度。 小编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 首先,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放入再审制度之中,而是放在第三人诉讼制度之后,与第三人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 其次,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再审之诉的特点。 最后,如果把第三人撤销之诉当成再审之诉,不利于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综上所述,法律网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本质之争是新诉,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与再审制度并列存在的新制度。 ![]()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有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法律规定外,其法律规定还包括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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