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
释义 | 一、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 有限合伙制与普通合伙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1.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力,都有权对内行使经营管理权,对外代表合伙人从事交易活动,这种合伙,是建立在合伙人之间的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一种对人关系的合伙,是所有合伙人相互选择的结果。全体合伙人以共同出资为前提,无论出资额多少,承担同样的风险。而有限合伙的业务执行权,专属于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他们是资金的管理者,有权决定合伙的对内管理、对外经营一切事务,有限合伙人为一般投资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 2.出资方式上的差别。普通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对于出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具体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认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和其他财产(包括非物质性财产)。我国现行法律也允许合伙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还可采用劳务出资的方式。而有限合伙由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业务,也无权对外代表合伙进行经营,故只能以货币或其他物质性财产出资,劳务出资与信用出资则不被允许。 3.退伙程序的不同。普通合伙中的合伙人退伙原因通常基于以下三点,即声明退伙、法定退伙和开除退伙。其中法定退伙是指基于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律事实,合伙人丧失了合伙中的身份,例如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议,一致同意其合伙人的地位,这种情况是入伙而非继承,若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可入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同前所述,而有限合伙人退伙原因仅基于自愿或决议两种情况,不存在法定退伙。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概括继承其在合伙中的出资(权利义务)而不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此外,合伙份额的转让同样不需经他人同意。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有限合伙企业包括了以下特点: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仅能以劳务以外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网提醒您,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制概述 有限合伙制是指在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更多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经营组织。创业投资采取有限合伙制,有利于将创业投资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机结合起来。 有限合伙制公司将公司股东分成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在出资额、责任性质和收益分配上,适应了创业投资风险防范的需要。在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中,有限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实行分段投资、分段入资,并要求确保投资本金安全。由于有限责任合伙人在这种投资中只承担有限责任,他们不直接管理资金,创业投资的具体投资活动则由一般合伙人,即对投资活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负责,这种投资风险分为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的做法,使具体负责投资操作的合伙人变成无限责任承担者,使投资收益变化首先影口向到经营合伙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错误决策使投资组织资不抵债,一般合伙人还必须以自己的其它资产去弥补损失,这就使它的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可以有效弱化道德风险。由于有限合伙制既使创业投资有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信誉,同时又能允许许多有限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创业投资,能使一般合伙人投入的有限资本形成放大效应,吸引更大的资金参与创业投资,从而促进科技与实业投资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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