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方式 |
释义 | 一、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方式 赔偿申请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从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到最终取得国家赔偿,由于国家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所以,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也有两种不同的审理方式。 行政赔偿部分,由行政审判庭依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诉讼方式进行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部分,由赔偿委员会依照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非诉讼方式进行审理。 两种审理方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采用合议制,以开庭审理为主,作出赔偿判决,实行两审终审制,一方不服的,经过二审才具法律效力;后者法律没有规定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赔偿委员会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一经作出,便具法律效力。 ![]() 二、国家赔偿的范围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三、国家赔偿审理期限是多久 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方式的相关知识,国家赔偿案件在我国主要有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两种审理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法律网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2]《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条 [3]《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三条 [4]《申请赔偿登记表》第四条 [5]《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五条 [6]《申请赔偿登记表》第六条 [7]《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七条 [8]《申请赔偿登记表》第八条 [9]《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九条 [10]《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条 [11]《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 [12]《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一条 [13]《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二条 [14]《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三条 [15]《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四条 [16]《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九条 [17]《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五条 [18]《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六条 [19]《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七条 [20]《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一十八条 [21]《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十条 [22]《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十六条 [23]《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十一条 [24]《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十二条 [25]《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十三条 [26]《申请赔偿登记表》第二十四条 [27]《国家赔偿法》第一条 [28]《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