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体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
释义 | 一、具体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二)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四)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下: (一)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二)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三)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四)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二)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名词解释相关内容,同一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归不同的类型。心理学家对行为有各种不同的看法。现代心理学家一般认为,行为是有机体的外显活动。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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