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
释义 | 一、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 二、处理房屋租赁纠纷基本原则 房地产租赁纠纷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有些纠纷处理起来较为困难,因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既要坚持依法办理,又需运用行政手段、调解手段等有效方法解决。在处理租赁纠纷寸应坚持的原则是: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房地产租赁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既享有各自的权利又应承担各自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靠的是对方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方不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他方就无法实现应享有的权利。只有严格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才不受侵犯。因此在处理纠纷寸,对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要认真查明,分清责任,予以制裁,依法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不履行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这是处理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凡符合法律的行为、要求、主张要予以支持保护,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主张、要求,要予以驳回、制裁。 对于强占、毁坏公私有房屋,造成严重后果,或利用房屋租赁进行投机倒把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的少数人要绳之以法。 目前,审理房地产租赁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民法典》、国家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房地产租赁管理的规章,以及省市人大、省市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地方性法律和规章。 (三)实行调解、仲裁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原则 房地产租赁纠纷的大小不同,复杂难易程度也不尽相同,而且这类纠纷属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此类纠纷应通过多种途径。对于情况较清楚、是非较明显、矛盾不复杂的纠纷,可通过所在街道、居委会或基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对争议较大的纠纷可由行政仲裁机关裁决;对严重影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情况又较复杂或不服裁决的案件,则可诉请人民法院审理。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租赁纠纷案件时也应先调解,做说服教育工作,使有关当事人信守合同,履行约定,互谅互让,凋解无效时再依法裁定或判决。 (四)有利于稳定房地产租赁秩序的原则 由于房地产租赁活动越来越频繁,房地产租赁市场越来越广阔,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主义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对于社会的安定,对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房地产租赁纠纷的处理中应注意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兼顾双方利益,维护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的续租权和优先购买权。对一些由于多方面原因双方当事人没签订书面合同或没办理有关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借此提出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引起纠纷的,只要查清其租赁关系确系既成事实,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就应在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令其补办有关手续之后,确认其租赁关系有效。这样,可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租赁秩序,以免发生更多的纠纷。 三、租赁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深圳市XXX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XX。 答辩人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诉称答辩人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并强行扣押其在租赁期间安装和使用的设施与事实不符。 1、原告虽有来函通知答辩人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答辩人也有去函与之沟通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相关事宜,但双方仅限于书面沟通。后来,答辩人多次约见原告,希望双方能够当面协商了结此事,但遭受原告回绝,答辩人自始至终都抱着协商一致、互谅互让的态度与原告积极沟通。办理结算的前提是双方对结算金额没有异议,在没有达成一致前,答辩人根本无法进行结算。况且,导致今天这个僵局的过错在于原告,答辩人从来都没有拒绝办理退租结算手续的意思表示。 2、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的任何物品,更没有扣押其物品的道理。双方无法办理结算手续并不代表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原告可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 (1)如前所述,原告与答辩人就结算金额发生争议,经函件往来协商不成后,原告不知出于何种目的而将其部分财产滞留于原处,原告不能想当然的认为没办理结算手续就不能搬走其财产。(2)答辩人的整栋物业月租金收益高达15万,如果答辩人扣押原告的物品将无偿占用答辩人的物业,而原告的物品对答辩人而言根本不具有使用价值。答辩人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显然不会做出这个明显会影响租金收益的行为,因而答辩人绝无扣押原告物品的理由。原告可以随时搬走其滞留的物品,因此,其关于返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请求不成立。 3、原告提供了3份《证明》以及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用于证明其在租赁期间安装的财产,并认为其滞留的物品折旧价值达32万元。 答辩人认为:首先,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待考查。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这些证据是真实的,也不代表原告滞留的财产就是上述证据中的全部财产。原告在租赁期间,对其所添附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期间某些部分很有可能被拆除或者损坏了,原告凭什么认定其滞留的财产折旧后价值达32万元?最后,答辩人没有扣押原告物品的行为,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应当适用无因管理。答辩人对原告滞留的财产并没有法定的保管义务,答辩人没有对其滞留的财产做任何处置且不存在故意破坏的行为,答辩人仅对其实际滞留的财产或者现存财产为限负有返还义务。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的相关知识,在处理纠纷时,一定要选对管辖法院,否则法院可能不会受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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