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 |
释义 | 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内宣布,如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只有在宣告共同海损后,才开始共同海损的理算。根据《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利益关系人请求,有关受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的保证。我国《海商法》第202条规定:“以提供保证金方式进行共同海损担保的,保证金应当交由海损理算师以保管人名义存入银行。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2.共同海损的理算 船方在宣告共同海损后,应向海损理算人提出委托申请,再由理算人具体进行理算工作。共同海损理算的目的是要最终确定共同海损事件中各方当事人所应分摊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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