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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释义
    一、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
    (一)保护的利益不同。
    (二)责任的性质不同。
    (三)违反的义务不同。
    (四)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五)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六)归责原则不同。
    (七)构成要件不同。
    (八)行为形态不同。
    (九)责任形式不同。
    (十)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二、导致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导致缔约过失的情形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
    (一)返还财产
    即因缔约过失致使合同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给受损失一方。如果双方均已给付财产的,应由双方相互返还,剩余部分由缔约过失方再作返还。
    (二)折价补偿
    在合同被确认元效或被撤销后,缔约过失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已毁损、灭失而不能返还或因情势变迁已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对该财产按当时国家规定的价格或市场价格予以折价补偿,以弥补以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方式中适用最广的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因缔约过失,不论是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还是被变更或被撤销,只要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填补相对方的损失。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元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对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而千百万的损失。赔偿损失这一责任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合并适用。
    (四)各负其责
    即缔约双方如果都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过错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法律网小编对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问题进行的解答,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包括责任基础不同、保护对象不同、责任性质不同、构成要件不同等。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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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1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