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 (一)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三)其他免责条件。 ![]() 二、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向环境中添加某种物质而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而产生危害的行为。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变化,环境素质下降,从而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现象。 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他所解决的是侵权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在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如《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完全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水污染损失有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行为;(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呢的相关知识,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以及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也要更多了解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相关知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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