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能否以职工自动离职为由拒付经济补偿呢 |
释义 | 2013年8月15日,张某到济南某服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张某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6月23日,张某离开服装公司。2015年12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天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后,服装公司不服,诉至天桥区法院。 庭审中,服装公司提出,张某系自动离职,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张某则认为,系服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一份服装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 该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2.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劳动关系相关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但协议中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两栏处皆为空白,落款处也无日期,仅加盖有服装公司公章。服装公司质证称,该协议规定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张某未在协议上签字,该协议未生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协议虽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可以证明服装公司具有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张某于2014年6月6日知晓该协议内容后,仍然在服装公司上班,表明张某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张某于6月23日后才离开服装公司,故张某并非自动离职,而系服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服装公司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服装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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