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赠与的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一、房屋赠与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房产赠与必须依法办理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具体程序是: (一)签约。即房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协议)书,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如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公证。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办理房产赠与公证。 (三)申请登记。由赠与人和受赠人同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赠与房产和接受赠与的书面申请,办理赠与登记。在书面申请中,赠与人要说明赠与房产的原因,受赠人要说明与赠与人的关系,表明确系无偿赠与。所接受的赠与无买卖关系和其他经济上的交换条件。 (四)提供证件。房产赠与双方当事人,在提交赠与申请的同时要提交以下证件: 1、拟赠房产的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2、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产赠与协议(合同)书; 3、受赠人的户口及身份证明; 4、受赠人是单位的,应在受赠申请中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字,还需附有受赠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受赠的批件; 5、代表他人办理赠与的,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经过公证的委托代理书。 (五)填写《房地产赠与申请审批表》。对表中有关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 (六)审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房地产赠与双方当事人交验的证件,进行产权及房屋状况的实际调查。 (七)批准过户。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认真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及时批准赠与房地产的过户, 二、(二)房屋赠与的定义及其特殊属性 (一)房屋赠与的定义: 房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属于自已所有的房屋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由于房屋的特殊性,使得该赠与除具有一般赠与合同的基本属性外,还具有以下几个特殊属性: 1.要式性。房地产转让的,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这里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因此,赠与房屋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2.如须办理过户应公证。受赠人应持“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相关公证文件,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拒绝办理。 3.如赠与房屋已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尚未办理过户,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原则上,房屋赠与的交付完成是以办理完过户手续为交付条件的。但根据相关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赠与的任意撤销权。 三、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李XX,女,1970年1 月24 日出生,汉族, 现住XX市XX区XX街道XX村。 被答辩人:王XX,女,1925年11 月7 日出生,汉族, 现住XX市XX区XX居委。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XXX原办理的XX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XXX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XX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XX与XXX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XXX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XX,李XX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性和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1、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2、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XXX所有,2006年7月26日,XXX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X月X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房屋赠与的流程是什么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房屋纠纷的问题,可咨询法律网的律师进行了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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