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 |
释义 | 一、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 (一)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证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证明是否需要派出所盖章 需要的。 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 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三、死亡证明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信大家已经清楚办理死亡证明都要哪些程序了。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其他相关人,可以持死者户口本或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还需要办理其它程序。只有拥有死亡证明的人,才算在法律上真正的“死亡”,注销掉身份信息。 以上是法律网编辑整理的关于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相信大家通过以上文章的内容在法律上对死亡证明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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