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这样认定新证据的: (一)是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二)是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三)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 (四)是为了反驳对方的主张或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证据。 (五)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延期,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违反客观事实的。但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明确排除在“客观原因”之外。 ![]() 二、二审新证据如何认定 二审中经法定程序认定为新证据的认定程序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行政诉讼法中“新证据”认定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新证据”的认定规则,具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应当在合理、适当的期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未在原审提交证据,应当向法院说明未在原审提交证据的理由。一般应要求再审申请人书面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并书面说明该证据为新证据的理由。 三、二审中的新证据包括哪些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 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民事诉讼二审中的新证据的认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民事诉讼二审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都属于新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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