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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释义
    一、房屋装修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
    按照本法,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作如下处理: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专家提醒您要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
    (二)依据《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解决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三)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
    某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1、投诉;
    2、调解部受理;
    3、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
    4、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
    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二、房屋装修合同纠纷谁管
    消费者协会可以管。装修纠纷可以去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的投诉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会与被投诉的装修公司联系,进行情况调查,然后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答辩。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工程范围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称其承包了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装修及土建工程,并且将装修项目列入结算范围,该项诉求与事实不符,故意扩大了施工范围。2007年5月11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承包工程签订了协议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以全包的方式承包答辩人所属酒店的拆除以及新址的土建工程。合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的施工范围为土建,并不包括装修装饰工程。被答辩人将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其承包范围,将装修项目纳入结算书,违背事实。
    二、被答辩人诉称其承包的实际工程量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其于****年**月**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图纸、工程量统计、工程结算表、签证单等相关工程结算材料,并称答辩人并未提出异议,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尽管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了相关结算资料,但并未在结算单上签字。未签字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结算的资料失实,与实际工程量差距太大,工程量重复计算严重。****年被答辩人曾交给答辩人一份结算书,结算数额为*****万元,而****年**月**日被答辩人提交的第二份结算书结算总额为*****万元,差距为****万元。同时,答辩人对工程总造价也进行了核算,核算总造价为***万元。可见,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严重脱离事实,核算的随意性非常大。
    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应当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工程价款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其剩余价款******万元。被答辩人诉称该数字是通过结算总价款扣减答辩人已支付的金额而得出的。被答辩人的此种计价方式随意性大,与事实不符。
    (一)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依据是2009年11月17日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而该份结算书与2008年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结算书以及答辩人自行核算的结算书无论从实际项目工程量的核算还是工程总价款的核算都存在巨大差异,虚构成分很大,与事实不符。即被答辩人的该项诉求的计价基础就是不符合事实的,因此其要求的总价款当然也是没有事实基础的。
    (二)****年*月**日的协议合同中约定:被答辩人应当支付答辩人**万元,其中**万元即付,**万元暂定用在天天渔港新址楼盘土建当中,最终按照所产生土建发生量进行工程造价的计算,多退少补。该**万元最终应从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但是被答辩人并未在工程总造价中核减,与约定不符。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中所称,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万元,与事实不符。截止到答辩人最后一次付款,答辩人共支付被答辩人工程款*****万元。
    四、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不合法、不合理。
    被答辩人交付给答辩人的两份结算书矛盾丛生,与事实严重不符,同申请人核算的工程总造价差距更大,双方对工程量以及工程总造价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对被答辩人提供的结算书真实性的怀疑,答辩人才停止支付工程款。因此,答辩人停止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被答辩人所报工程量以及工程价款的严重失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工程量以及工程造价总额无法达成一致所致。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无故拖延支付工程款与事实不符。进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逾期利息也不合法、不合理。
    五、答辩人认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工程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价款进行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债权债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答辩人与XX工程纠纷中,答辩人认为应当对承包范围、实际工程量、实际工程造价、答辩人已支付金额进行重新核定,以达到还原事实真相的目的。在重新核定的基础上,双方就承包范围、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合意,进而双方在已支付工程款基础上多退少补,最终解决双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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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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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