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适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先予执行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 二、仲裁裁决的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先予执行的担保和赔偿 先予执行是对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即以裁定实现申请人的权利。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是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最终判决,所以,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先予执行裁定的内容与将来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被申请人在诉讼终结时反而胜诉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为了既能够达到解决申请人生活或者生产急需的目的,又能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法庭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不仅应当将因先予执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被申请人,而且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予以赔偿。 所以,在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先予执行本来就是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还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往往难以办到,等于雪上加霜,增加了申请人的困难,尤其对那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劳动报酬的案件 先予执行制度具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先予执行的内容,是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先予执行制度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先予执行适用条件有哪些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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