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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几份
释义
    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几份
    按揭是五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银行留档,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全款和分期付款客户,是四份一份客户自留,一份公司留档,一份房产局备案,一份缴纳契税时留档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预售合同(期房)和出售合同(现房)区别是:购房合同一般包括商品房预售契约(期房)和商品房买卖契约(现房)两种。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应注意:
    (一)不要贸然交付定金。建议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亲自到相应楼盘的售楼部,查看开发企业是否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则说明此楼盘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千万不可贸然交付定金。
    (二)仔细审查关于房屋面积的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
    (一)注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在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会产生买受人的权利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预售商品房并非不宜折价和拍卖,根据这一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发包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包括预售商品房买受人在内)的因享有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居于最为优先的地位。买受人的权利不能对抗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已经将竣工的建设工程交付给发包人,则构成承包人对其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二)注意限制开发商对预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
    实践中有些开发商预售前或预售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法律也是允许以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但这种做法会给预购人带来严重危险,开发商日后如不能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则预购人有房无地。对于这种损失预购人只能去向开发商追索,但债权实现的安全保障已大为降低。
    虽依担保法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所有权人仍有权出卖抵押物,但其出卖时实际很少有人愿意购买,就是购买的话,价格也大打折扣。在房屋预售中预购人承担的风险本已很重,如房屋地基再被执行抵押,则境况更为不妙,这会极大损害预购人利益,影响预售融资的安全秩序。
    三、预售合同签订后多久签正式合同
    预售许可证办理之后可以签订预售合同;正式合同一般需要等待房屋建成之后方可签订。预售合同不能办房产证,房产证办理需要正式的合同。房产证办理需要的资料是:
         (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三)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四)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以上就是由法律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签商品房预售合同有几份的法律知识。预售许可证办理之后可以签订预售合同;正式合同一般需要等待房屋建成之后方可签订。预售合同不能办房产证,房产证办理需要正式的合同。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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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0:5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