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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协议工
释义
    一、什么是协议工
    协议工只是通俗的叫法,实际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均为合同关系,合同存在一定期限,到期后可以续约,如没有延续情况则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结束。
    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严格意义上与合同工没有本质区别。 意义和现实有很大不同,通俗说合同工就是以前所谓的正式工,协议工只是以前所谓的临时工,在同一岗位上干同样的活,报酬却截然不同,协议工到手的工资,只有正式工的三分之一多点。
    
    二、劳务派遣
    在现行的企业用工中还有一种形式,就是“劳务派遣工”,其性质和特点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用工单位临时(不得超过6个月)租赁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协议工实际上与劳动劳动合同的员工是一样的,均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的。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是协议工”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其他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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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38:25